李倩: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倩、海南盈滨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902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868元及违约金(以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904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9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元(原告已按原诉讼请求预缴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元,被告李倩负担3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