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5407号
原告: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西路173号禧天宾馆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52756199T。
负责人:马书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默,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詹达仲,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梁,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詹达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〇吨谢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少江
人民陪审员 黄 坤
人民陪审员 张华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郑 羽
书 记 员 王可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