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8-24 > <来源: >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9号
原告洋浦金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兴立大厦7栋709号。
法定代表人林道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观,职员。
被告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丽水外浪。
法定代表人余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浦金域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航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蕴 华
二O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 圣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