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白沙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符某站、严某德、王某群1年6个月至1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这是2020年10月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白沙法院审理的首例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刑的案件。
符某站、严某德、王某群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高额回报,符某站于2019年10月、2020年4、5月份实名办理了4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份收购严某德、王某群等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8张转售给他人并从中赚取差价,累计获利9200元;严某德2020年10月向符某站出售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3张,并于同年11月介绍王某群等人出售实名办理的银行卡5张,累计获利5500元;王某群出售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2张,累计获利1400元。经查证,符某站、严某德、王某群三人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转账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累计达70余万。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庭前,三被告人均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三被告人再次表示认罪认罚。
白沙法院审理认为,符某站、严某德、王某群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且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处符某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严某德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王某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介绍,自国务院部署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行动以来,白沙县也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及时安排。作为成员单位,白沙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扎实按照中央、省、县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断卡”行动。受理此案后,白沙法院高度重视,选派精通业务、审判经验丰富的骨干法官审理此案,坚决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