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1128号
原告:曾彩云,女,汉族,1990年08月0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关歆桉,男,汉族,1990年01月07日出生,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三亚蓝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60200324190680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新风街福泉花园815房。
法定代表人:柏强。
原告曾彩云与被告关歆桉、三亚蓝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曾彩云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彩云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曾彩云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彩云负担。
审判员 冯欣意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