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4-27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终214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自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祥,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妤,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与被上诉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法院(2019)琼02民初204号民〇虏枚ǎ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阳湾公司在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2704600元,利息4580800元及违约金4580800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31866200元;2.判令太阳湾公司七日内返还工程质保金3007800元,利息345300元,违约金34530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3698400元(以上两项合计39263000元);3.判令康业公司对施工工程就折价抵偿或拍卖、变卖太阳湾公司的柏悦酒店,在太阳湾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257124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诉讼费用(其中保险费为628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太阳湾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内的概括条件。康业公司起诉提交诉状内容存在多处不确定,针对起诉状所载内容不明确部分,原审法院已于2019年10月25日向康业公司释明要求其公司予以明确。截至2019年12月22日,康业公司所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未对其主张抵偿或拍卖、变卖的施工工程所处状态、范围及规模作出具体表述,缺乏可作价值判断的对象,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康业公司的起诉。
康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裁定以康业公司的一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官想象的起诉条件为由,不顾其他三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效,迳行驳回本案起诉,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裁定认为“康业公司提交诉状内容存在多处不确定,针对起诉状所载内容不明确部分,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5日向康业公司释明要求其公司予以明确”,康业公司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原审承办法官释明笔录中的提问,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违约金”与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违约金”是否重复不存在驳回起诉的风险,仅仅是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对于第3项诉讼请求,康业公司已明确“优先受偿对象”是其施工的柏悦酒店;第4项诉讼请求中“是否存在保全费用”,是法官通知当事人交纳,不做保全没有该费用,做了保全才有该费用,不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形。三、原审裁定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2日,康业公司所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未对其主张抵偿或拍卖、变卖的施工工程所处状态、范围及规模作出具体表述,缺乏可作价值判断的对象,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康业公司施工内容为太阳湾公司开发的柏悦酒店第三标段装饰装修工程,康业公司已提交与太阳湾公司的施工合同、工程通知单等材料,整个海南省仅有一家柏悦酒店,该诉请指向标的唯一且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康业公司有权提出该项主张。由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康业公司与太阳湾公司至今未结算,康业公司在提起诉讼同时提出对施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案涉工程价值待司法鉴定后才能由法庭予以确认。康业公司诉状已陈述康业公司就施工工程作出的结算价并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复印件,在司法鉴定未作出的情形下,康业公司提交的结算已有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足以判断施工工程的价值,已尽到对主张施工工程优先受偿权价值的举证责任。康业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也提供了相对应的证据证实诉状中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太阳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为形式审查,在立案受理阶段,尚无需对此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本案系康业公司与太阳湾公司履行《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康业公司诉求太阳湾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太阳湾公司支付其工程质保金、利息及违约金;对施工工程柏悦酒店在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太阳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并提供其认为相对应的证据,故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已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2日,康业公司所提交的民事诉状中未对其主张抵偿或拍卖、变卖的施工工程所处状态、范围及规模作出具体表述,缺乏可作价值判断的对象”,如原审法院认为该部分事实对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可进入实体审理后再详细审查,但以此驳回本案的起诉无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认为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准确,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2民初2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珊茹审判员郭晓欣
审 判 员   王   山   元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秋雨书记员文明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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