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诗、刘红梅与被执行人刘锦光所有确权认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刘锦光发出(2018)琼9027执2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锦光把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糖厂职工宿舍110号房屋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曾庆诗、刘红梅,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给申请执行人曾庆诗、刘红梅,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锦光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刘锦光在2018年 月 日前把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糖厂职工宿舍110号房屋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曾庆诗、刘红梅。到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