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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勇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4-29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124号
罪犯林明勇,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大学文化,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正处级),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芙蓉路怡景苑3栋1404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明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琼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罪犯林明勇于2012年7月9日入监服刑。罪犯林明勇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18日获减刑一年;2016年11月18日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现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李经法、何瑞锐出庭提请对罪犯林明勇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覃业山、林珊、检察官助理葛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明勇、证人邢诒艳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林明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罪犯林明勇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明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明勇自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止,共计考核36个月,获得表扬7个。
另查明,生效判决确定的罪犯林明勇应退缴赃款人民币4589400元,港币37317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明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学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彭彩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照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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