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7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亚活,男,1970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潘义和,男,198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王亚活与被执行人潘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琼9027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潘义和确认尚欠原告王亚活工程款107000元;二、被告潘义和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给原告王亚活,于2020年4月4日前付清余款37000元给原告王亚活;三、若被告潘义和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亚活则有权就被告潘义和所欠全部工程款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潘义和负担。”申请执行人王亚活于2020年4月14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琼9027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潘义和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亚活和被执行人潘义和在本院的主持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潘义和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亚活货款107000元,被执行人同意2020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亚活支付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亚活支付77000元。二、案件执行费1031元由被执行人潘义和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亚活与被执行人潘义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琼9027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马江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嘉琦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