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五 指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富强:
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林良炼诉被告张金、郭富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未接收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琼900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主文:
一、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林良炼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拖车吊车费共计180058元;
二、被告张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林良炼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驳回原告林良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7元,由原告林良炼负担2186元,被告张金负担1431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预付司法鉴定费4248元,由原告林良炼负担2124元,被告张金负担2124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