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9002民初2090号撤诉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8-05 来源:

民事裁定

                          2021)琼9002民初2090号

原告:赵祚彬,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

被告:杨全芳,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

原告赵祚彬与被告杨全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祚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祚彬负担。原告赵祚彬已预付300元,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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