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某日,蔡某(已判刑)与周某(已判刑)在海口市琼山区某酒店门口处,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苏某处购买了1小瓶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氯氮平成分的粉末状毒品。之后,二人约被害人陈某见面喝茶,将事先准备好的粉末倒入陈某的咖啡杯中,并在陈某饮完后邀约陈某打麻将,利用受害者服用该类毒品后意识变得模糊的状态,作弊骗取其11500元。后陈某因感觉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发现其尿样中检测出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便报案。
2021年9月24日17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抓获周某,当场从周某的手提包内扣押到之前从苏某处购买的装有毒品的瓶子;2021年9月25日22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抓获蔡某。2023年6月12日苏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称量,从周某处扣押到的瓶子装有的粉末净重0.2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氮平成分。
本次开庭,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阶段,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经审理,澄迈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更会危害家庭幸福、危及社会稳定。每个人都应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以身试法,以防误入歧途、后悔莫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