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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达物业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海南公司与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83号执行通知书和(2014)海中法执字第83号报告财产令。该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公司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1)琼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该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