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9030民初38号
王聪、孙静芳:
院受理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聪、孙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4)琼9030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