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9022执478号

发布日期: 2024-09-03 来源:屯昌法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4)琼9022执478号

王小良:

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黄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478号案件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向阳、王小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失信决定书载明:将王小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2年。限制消费令载明:对王小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并入本院的(2024)琼9022执482号案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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