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8民初814号
陈江: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荣诉被告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江向原告吴志荣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0年8月19日为69410.9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7日为110350元。以上两项合暂计179760.96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079760.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