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纯洁:
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诉被告曹纯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8民初40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撤诉处理。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