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城执字第162号 吴海史: 关于本院申请执行你罚金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执字第162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06)城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