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2369号
原告:海南兴亚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二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宇,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钻石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胜利路20号楼兰海景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兴亚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钻石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海南兴亚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兴亚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兴亚安保服务有限公〇境匪摺〇
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计1298元(原告海南兴亚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海南兴亚安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敏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碧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