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法院
公告
(2021)琼 9007 执恢 222 号
符旭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 琼 9007 刑初 168 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确定,向符旭胜追缴的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 127082 元,依法发还被害人,现本院已向符旭胜追缴上述诈骗所得,目前无法查明被害人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上述案款的被害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认领所涉案款, 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五月七日
联 系 人:程小梅法官 电话:0898-2559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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