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做生意,分手如何算账?——文昌龙楼法庭判决一起情侣分手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24-08-28 来源:文昌法院

同是异乡人,情侣交往中的点滴记忆,让双方倍感温馨。随着热恋淡去,争端渐多,情侣最终分道扬镳。分手后,往日的经济纠纷让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原告主张是恋爱期间合作生意的共同收益,应当按照平分处理,被告否认,且看文昌法院龙楼法庭如何判决?


恋爱时的“合作账”,未付清?


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原系恋人关系,自由恋爱约6年,于2023年3月分手。双方在恋爱期间,于2022年初开始共同经营养殖生意,由小帅与小美二人共同购买种苗并放苗,小帅进行日常喂养和管理,产品养成后由小帅与小美共同捕捞出卖,收入打入小帅账户。2023年1月,小帅将出卖产品的收入转账给小美,小帅主张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社贷款,小美主张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共同生活期间的信用卡欠款、车贷、信用社贷款。


分手第二天,小帅与小美在微信中对二人在交往期间的资金进行了结算,小美向小帅发送文字:“我就要回三万,你信用社的贷款你还,我车贷我还,我们就两清。”小帅回复文字:“我给你三万,我们就一切都清了。”


分手后的“分手账”,已给清!


法院认为,小帅与小美在恋爱期间共同经营养殖生意,双方未就共同养殖的分红或收益进行约定,该笔养殖收入并非小帅个人财产。小帅将共同获得的养殖收入转给小美,可视为小帅与小美双方对共同经营收入的支配,小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该转账行为的法律后果。小帅将养殖收入转账给小美的时间是2023年1月,二人于2023年3月分手,分手第二天小帅与小美在微信中对二人在交往期间的资金进行了结算,小帅向小美发送文字:“我给你三万,我们就一切都清了。”综合小帅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双方已对二人交往期间的资金进行了结算和分配(包括该笔养殖收入),最后得出小帅需要再向小美支付30000元的一致意见。小帅在此后又另行主张分割养殖收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交往间的“经济账”,要算清!


情侣间的经济往来,当事人出于信任或者碍于脸面等原因,多数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同时,因为双方身份特殊,资金往来较为频繁,形式多样,金额大小不一,经常混杂于双方的感情交往、生活开销、合伙经营等各种经济往来中。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在处理“经济账”时要保持理智,涉及到较大金额往来,一定协商清款项用途及归属,留存好书面证据,为感情的升温打下“诚信之基”,也为自己的财产上把“法律之锁”。



撰稿:林茂

责任编辑:程婉婉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