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澄迈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有效控制疫情,澄迈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临时性全域静态管理延长至9月1日24时。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现将我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澄迈县关于实行临时性全域静态管理的要求,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及派出法庭于延长静态管理期间暂停接待群众诉访,一切立案、信访、庭审、调解、保全、执行等工作一律由线下办理转为线上。
二、诉讼参与人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保全平台或线下EMS邮寄等非接触方式向我院申请立案、信访、联系法官、提交材料及申请保全等事项。若需要联系案件承办人,请拨打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电话。诉前调解的案件,建议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邮寄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四横西路澄迈县人民法院(注明具体收件的工作部门或收件人姓名)。
三、如需咨询立案、缴费等工作事务请于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来电咨询。我院诉讼服务专线电话:0898-67668777,涉诉信访专线电话:0898-67668993。
四、当事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提起诉讼的,对于民事案件,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耽误起诉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五、当事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
六、当事人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我院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七、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因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采取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防控措施若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附:
1.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小程序: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2.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3.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4. 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
澄迈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