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2532号
牛健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夏冰与被告牛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2023)琼0108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健娥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夏冰偿还借款本金 332367 元及利息(利息以 332367 元为基数,从原告诉请主张的起算日期 2023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4.6%计付);二、驳回原告庄夏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684.4 元(原告庄夏冰已预交),由原告庄夏冰负担 344.18 元,由被告牛健娥负担 6340.22 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0108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