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五 指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永良:
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未接收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1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
一、撤销本院(2022)琼9001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吴永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2488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9月7日的利息为1277.47元、罚息116.85元;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88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0657计算罚息(罚息中包括合同约定利息);
三、原审被告吴永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赵连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3元,由原审被告吴永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