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琼0108民初16895号
王宝玲、黄江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国与被告王宝玲、黄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琼0108民初1689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宝玲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卫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5889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9588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二、被告王宝玲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卫国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卫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0108民初168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