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下午,乐东法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召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座谈会,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县政府副县长吴宁,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雪涛,县政法委副书记林智豪,县司法局局长郑金荣出席会议。各乡镇分管镇领导、驻各镇司法所所长,县司法局和县法院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议由县法院马雪涛院长主持。
吴宁副县长在座谈会上充分肯定了召开此次会议的重要意义。他指出,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强调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会议的召开旨在落实中央的改革意见,完善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完善诉讼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机制,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同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
吴宁副县长对开展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把调解工作和司法确认衔接起来,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员本土优势,提高人民调解在群众中的威信,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加强部门联动合作,做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强调法院、司法局、各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联动,互相配合,积极构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长效机制。三是及时调整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针对镇、村两级班子成员的变动,着手抓好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调整,把一些有威信、有能力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工作的开展。四是做好资源共享。强调县法院、县司法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衔接配合,规范调解程序,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全方位、全领域对接,建立部门联动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提高调解质量。
马雪涛院长指出,2016年最高院根据中央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制定了《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同时早在2011年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意见》,2013年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些文件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乐东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民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何顺应地区发展趋势,将矛盾纠纷引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解决,提前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是司法机关现阶段所面临的新课题。加强诉调对接,建立覆盖全县各乡镇、各村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是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的重要途径。
马雪涛院长表示,乐东法院将加强与县司法局的协调配合,共同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同时将与县司法局尽快完善覆盖各乡镇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搭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信息工作平台,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对接。县法院要尽快并联合司法局制定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与乡镇司法所的沟通衔接,做好司法确认和诉调对接工作。县法院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人民调解员队伍及乡镇村具有威望和群众基础的“乡贤”中聘请调解专员参与到调解工作中,促矛盾纠纷化解。
郑金荣局长表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既能够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又能够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她要求各司法所的同志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一定要积极与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对接,将这项工作做出成绩、做出特色。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结合工作实际,分别介绍了现阶段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就如何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以及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纪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