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法院签发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日期: 2021-07-16 来源:

2021年7月12日,离婚案件原告蔡某某来到琼中县人民法院湾岭人民法庭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求法院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周某某对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周某某骚扰、跟踪、接触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暴力行为。办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的承办法官刘慧静接到蔡某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后,立即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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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件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原告称婚姻期间双方经常争吵,被告对其实施家暴。故于2021年7月2日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同日,我院立案受理。蔡某某于7月12日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湾岭人民法庭递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7月10日的报警记录。

经审查蔡某某提供的证据,及向辖区派出所了解报警情况后,承办法官刘慧静认定蔡某某的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据此,我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周某某对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周某某骚扰、跟踪、接触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裁定书。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辖区派出所,原、被告所在的社区委员会协助执行,做好切实保护蔡某某的人身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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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上午11时,为及时了解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的情况,承办法官刘慧静再次向蔡某某了解情况。据蔡某某反馈,自《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周某某再也没有对蔡某某进行骚扰及其近亲属进行暴力威胁。该保护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又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该保护令发出后,依法、适时干预了家庭暴力,既有效的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极大地威慑了被告,同时彰显了法律的权威。这项重要举措,为推动我院解决辖区妇女、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免遭家庭暴力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渠道,也是我院为如何更好的探索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救济作出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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