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会如何做?下面请看乐东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20日,原告许某某的丈夫黄某与被告邢某某签订了《河对面芒果园转让合同书》将承包地上2700株芒果树以13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邢某某并约定付款方式及收回果园的条件。合同签订后,邢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并将果园里的2700株芒果树全部砍掉,改种香蕉、槟榔、花梨木、沉香等。原告许某某诉至我院请求解除合同,经本院一审及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解除了黄某与被告邢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签订的《河对面芒果园转让合同书》并限邢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清除在许某某家承包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
执行现场
2017年5月22日,许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不符合执行条件,该案中止执行。2018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经本院主持,双方于2018年5月21日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同意给被执行人邢某某一年时间迁移地上附属物(邢某某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迁移完毕),被执行人邢某某支付一年土地使用费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今年5月和解期限已到,但被执行人邢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将地上附属物迁移,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清除种植在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家承包地上的附着物,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张贴公告,限被执行人在6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林业部门于6月19日向本院发放采伐许可证。
执行局局长潘海给当事人释明
为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6月20日上午,乐东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潘海带领法院干警20余人、协同公安干警30人、山荣居民委员会2人、尖峰岭林业局16人,共68人前往执行现场进行强制清除。在强制清除前,本院再次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经协商未果后,本院依法强制清除。在清除过程中,因该涉案地有部分区域为国家天保工程区,在测绘人员和尖峰岭林业局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本院将国家天保工程区的范围确定下来并保留了该地上的少数稀有植物。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赞成法院的做法,并保证将在一个月内在涉案地上进行复耕,确保海南的绿水清山。烈日下,参执人员各司其职,四台挖机有条不紊地清除涉案地上槟榔树等附着物。经过四个多小时奋战,最终清理完现场,该案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的车辆在清理搬运物品时出故障,参执人员齐心帮忙
法律小讲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若达成和解后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