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1980号
原告:李浩,男,1980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651012019,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11巷40号。
负责人: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该公司法务。
被告:孙振宇,男,1972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三亚友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11633494,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号金元椰景蓝岸1栋1单元219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瑾。
原告李浩与被告孙振宇、三亚友谊国际旅业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李浩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李浩已预缴),由原告李浩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翠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