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书公开 > 裁判文书

吴岳海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5-25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130号
罪犯吴岳海,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大专文化,原海南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处长(正处级),捕前住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432号3栋303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美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岳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吴岳海退出的52.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4.1万元予以退还被告人吴岳海。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罪犯吴岳海于2013年1月30日入监服刑。罪犯吴岳海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8月21日获减刑一年;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何瑞锐、李经法出庭提请对罪犯吴岳海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覃业山、林珊、检察官助理葛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岳海、证人柯民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吴岳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岳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岳海自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止,共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吴岳海所得赃款52.8万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岳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岳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亚  敏
审判员   陈    学
审判员   彭  彩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晓桦(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