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7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羊大垂,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羊俊敏,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羊俊景,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羊俊露,女,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羊俊斋,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唐世鸾,女,193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人东,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已故。
申请执行人羊大垂、羊俊敏、羊俊景、羊俊露、羊俊斋、唐世鸾与被执行人陈人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乐东县公安局利国派出所以及利国镇红五村委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陈人东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人东已于2013年6月5日死亡,且其生前是红五村的低保户,其妻子目前亦是红五村的低保户,无有可供执行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琼9027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江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世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