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1年2月,坐落在保亭县保城镇新兴东路33号,邮编572300。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含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金江人民法庭共8个内设机构和1个派出人民法庭。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确保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 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四)依法审判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五)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市(县)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六)组织开展调研,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加强普法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八)负责本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督察工作;按权限管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九)依照规定协同上级职能部门做好机构编制管理,以及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任用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国有资产、经费财产、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