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
能否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发布日期: 2024-06-21 来源:海南二中院

裁判要点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该义务不受婚姻关系终止的影响,也与夫妻之间对于抚养费的分担约定等因素无必然联系。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约定另一方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仍有权向其请求给付抚养费,其抚养义务并不能因离婚而得以免除。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收入情况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考虑,以平衡抚养责任,平衡各方的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小强、小花(两人均为化名)系二人的婚生子女。儿子小强于2016年6月出生,女儿小花于2017年10月出生,均随李某在乐东县某村委会落户。2018年5月,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小强、小花由李某抚养,双方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对小强、小花的抚养费没有约定。离婚后,小强、小花随李某生活,王某未支付过抚养费。现小强、小花以母亲李某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抚养其二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相应抚养费,经一审法院调解未果。一审庭审中,王某自认其一直从事电焊工作,每月收入约5000-6000元不等;李某自认其是幼儿园老师,每月收入约25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王某自2023年7月起每月向小强、小花支付抚养费各800元,直至小强、小花各年满18周岁止;二、驳回小强、小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小强、小花诉请王某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止的抚养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小强、小花诉请要求王某支付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二人各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各2088元是否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自愿达成的包括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的协议,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理应恪守执行。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二人登记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后小强、小花由李某直接抚养,但并未约定王某支付抚养费。此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执行。故离婚后,小强、小花由李某独自抚养,王某没有给付抚养费,并不违法。因此,小强、小花诉请王某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抚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经查实,李某工资收入较低,且小强、小花的学费和生活费花费较大,李某的收入难以满足两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要求,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且王某自称其经济条件良好,故对于小强、小花要求王某支付其二人自起诉之日起至各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应综合李某、王某的经济条件以及孩子的实际需求等予以酌定。考虑到王某也无固定工作,且将来可能重新组建家庭,可能再育,而李某也有一定的收入,故一审法院酌定王某自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7月起每月给付小强、小花抚养费各800元,直至二人各年满18周岁止,二人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向小强、小花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王某在一审中自认其从事电焊工作,每月收入约5000-6000元不等,结合电焊行业的工资水平、当地的经济水平及两子女正值学龄等因素,一审酌定王某自2023年7月起,按照800元/月/人的标准向小强、小花支付抚养费,直至二人各年满18周岁止,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王某主张每月按照800元/月/人的标准向小强、小花支付抚养费超出了其经济能力范围,与其一审中自认的收入情况不符,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前述规定,未成年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该权利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也不能排除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该权利。实践中,夫妻双方往往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这种情况下,一方往往因急于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或为了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或因当时自身经济条件较好等原因而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是,抚养子女并非一朝一夕,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对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一旦直接抚养方的经济条件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现实需求时,未成年子女就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向不直接抚养方主张给付抚养费。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离婚时,两子女一个未满2岁、一个尚不足7个月,离婚后李某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近6年,其本人为幼儿园老师,月收入仅约2500元,随着两个孩子相继入学,以其经济条件抚养两个孩子明显困难;而作为父亲的王某,自认月收入为5000-6000元不等,其客观上有条件支付抚养费。因此,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王某应当向小强、小花支付抚养费至二人各年满18周岁止,从而为二人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避免对二人造成二次伤害。


(梁典芝 罗凤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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