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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雄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4-28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137号
罪犯王祥雄,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兴民小区2栋508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琼90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罪犯王祥雄于2018年6月2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王祥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认为,罪犯王祥雄符合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的建议不当,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一次未完成劳动任务,一次违反课堂纪律,违规打架一次,共计扣减考核分55分,综合考察其改造的一贯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祥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祥雄考核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10月止,累计考核13个月,共获得2个表扬,余79分,2019年1月因不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被扣10分,2019年7月因摆碗与他犯发生矛盾动手打架被扣35分,2019年10月因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走动被扣10分。
另查明,罪犯王祥雄应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已全额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祥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检察机关提出对该犯调整减刑幅度的意见有理,应予采纳,本院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祥雄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学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彭彩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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