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刻,有些被执行人在履行法院判决生效时,有钱不还,执行法官使出浑身解数,对无赖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买不了机票,坐不了高铁,住不了酒店 ,贷不到贷款, 强制拘留......
在严厉打击“老赖”,全力破解执行难过程中,这些执行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有效震慑。但总有那么个别“终极老赖”仍然无视法律,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以为执行法官拿他没办法,太天真!
乐法君和你说说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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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分为以下8种情况: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还不明白吗?乐法君用案例告诉你拒不履行后果!
以案释法:被告人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锦州市人。2010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租用黄某的挖机在乐东县千家镇奋跃村平整土地的过程中,因焚烧杂草时火势太大,将黄某的挖机烧毁。黄某便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付某赔偿烧毁挖机造成的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付某应于2010年10月5日前,向黄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付某将其获得的征地赔偿款人民币511218元转入他人账户,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至此,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告人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但被告人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并将个人财产隐匿、转移,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2月27日,黄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告人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再次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5月4日,被告人付某与他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其在东方市某牧场一块80亩的承包地对外出租,约定每年租金人民币46000元,并已收取租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付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现已届满,属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付某的家属已依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支付赔偿款、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执行费,且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乐法君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只要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我们将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而且一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此后就算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旧是逃避不了法律制裁的,奉劝各位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莫存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