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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财保12号

发布时间: 2016-03-22 【字体:

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大棒集团有限公司、王棒、彭松琴、王鹏、梁丹、王清、王雅琪、王彩叶: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申请人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棒集团有限公司、王棒、彭松琴、王鹏、梁丹、王清、王雅琪、王彩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琼0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在人民币211337372.63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大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棒集团有限公司、王棒、彭松琴、王鹏、梁丹、王清、王雅琪、王彩叶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0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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