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五 指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琼9001民初126869号
东英:
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判决。因你地址不详,且电话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9001民初126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407.27元及违约金36.8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5月2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东英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书记员 蒋晓洁 86626945
原告代理人周思含 1860892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