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9023民初582号
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燕琴、翟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一静与被告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燕琴、翟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琼9023民初582号和(2024)琼9023民初5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静撤回起诉。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 25 元(原告李一静已实际缴纳 1460.6 元),由原告李一静负担 25 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