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6318号
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长秀商住区长怡路长信海景花园会所二楼2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708889327R。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严家盛,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艺军,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诚
人民陪审员 许小梅
人民陪审员 赵汉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