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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元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8-14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执恢93号
被执行人:黄华元,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澄迈县,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海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黄华元没收财产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刑为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本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终结了(2013)海中法执字第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由于被执行人女婿黄晓凯主动代为履行,本院恢复执行。黄晓凯于2020年8月10日代被执行人上缴国库15000元,并向本院表示财产刑剩余的15000元将在2022年前缴清。同时,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不动产、证券、工商、车管管理等部门的登记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无登记财产,亦未查找到其它财产和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15000元,鉴于被执行人现阶段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琼01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青良
审判员   陈 铭
审判员   宋 岩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明东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窗体顶端
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窗体底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http://192.0.100.105/lib/zyfl/javascript:void(0);)第五十三条(http://192.0.100.105/lib/zyfl/javascript:void(0);)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http://192.0.100.105/lib/twsy/TwsyContent.aspxgid=A6960&tiao=444“”释义“”“”http://192.0.100.105/lib/zyfl/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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