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7民初3058号
原告:东方鲁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南九龙路山水绿洲商住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7552774848。
法定代表人:翟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友亮,东方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南格硕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13号环惠大厦1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7FCU3D。
法定代表人:邢新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成,系该司股东。
第三人:五指山润泽勘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通什镇翡翠新区安置区1号楼第五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15787496406。
法定代表人:周万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系该司职员。
原告东方鲁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格硕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五指山润泽勘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东方鲁盛置业有限公司以案件事实及证据发生变化,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鲁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书记员林茹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核:郑海雄拟稿:郑海雄校对:林茹印刷:杨秀真
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5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 林茹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