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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执异393号

发布时间: 2018-08-06 【字体:

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升宣与被执行人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隆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18)琼01执异3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冯隆伟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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