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执行案件质效,规范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执行审判权分离。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行使;执行审查权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行使;执行审判权由民事审判庭行使。
第二条 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应合议,重大事项如下:
(一)驳回执行申请;
(二)暂缓执行;
(三)中止执行;
(四)不予执行;
(五)执行回转;
(六)对执行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抵债处置措施;
(七)变更申请执行人;
(八)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九)执行担保人财产;
(十)追究协助执行人(单位)责任;
(十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十二)未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三)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十四)执行局长、院长认为应当合议的事项。
第三条 执行审批权限设置。
(一)院长或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审批的事项:
1.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提前解除拘留决定等;
2.发出搜查令;
3.解封不动产;
4.决定执行法官回避;
5.延长执行实施案件期限;
6.发出、解除限制消费令;
7.决定将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采取、解除边控措施;
9.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公告;
10.追究协助执行人(单位)责任;
11.对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12.财产(现金与上市交易的股票除外)的处置和交付;
13.发出司法建议函;
14.司法救助;
15.提请审委会讨论的事项;
1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7.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安安全,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认为应当报请的事项;
18.其他法律规定需要由院长审批的事项。
(二)执行局局长审批事项:
1.组成或变更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
2.指定执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不予执行、执行回转;
3.退付执行案款;
4.终结执行、结案审批;
5.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向上级法院请示及报告;
6.局长认为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三)执行法官审批事项:
1.采取查询、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收入等查控措施;
2.对查控的财产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
3.除了上述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审批外事项外,由执行法官签发。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
(二)统筹指挥重大敏感执行案件的执行,统一调度执行力量,统一指挥处理;
(三)负责远程指挥、视频督导工作,及时处置执行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群体事件;
(四)协调与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之间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负责对外出执行活动同步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