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琼9022执250号

发布日期: 2024-08-06 来源:屯昌法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24)琼9022执250号

唐于良、王志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琼902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坤支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琼902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于良、王志霞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唐于良、王志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限制消费令载明:对唐于良、王志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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