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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中校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4-28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136号
罪犯林中校,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大学文化,捕前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解放路食品公司宿舍大院67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中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财产的差额部分460.466021万元、港币9.7万元、美元0.29万元予以追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财产的差额部分460.466021万元、港币9.7万元、美元0.29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琼刑终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林中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财产的差额部分460.466021万元、港币9.7万元、美元0.29万元予以追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万元;财产的差额部分460.466021万元、港币9.7万元、美元0.29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罪犯林中校于2016年8月2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〇〇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何瑞锐、李经法出庭提请对罪犯林中校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覃业山、检察官林珊、检察官助理葛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中校、证人阳建兴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林中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罪犯林中校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中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中校自2016年10月起至2019年10月止,共计考核37个月,获得6个表扬,余203分,无扣分。
另查明,罪犯林中校应交纳罚金70万元;应追缴财产的差额部分460.466021万元、港币9.7万元、美元0.29万元。该犯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中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中校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〇⑸〇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学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彭彩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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