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五 指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琼9001民再10号
梁滨:
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审原告海南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海南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判决。因你方地址不详,且电话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1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2023)琼9001民初383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梁滨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生物业费1131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2021年1月至12月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8%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2年1月至12月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维持(2022)琼9001民初383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海南好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元,本案公告费585元,由被告梁滨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书记员 韦理浩 86622392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翰1897654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