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9030民初1250号
于慧: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混凝土货款2187364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的218736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予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于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被告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182863.63元;三、被告海南澳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保全担保费)4983.69元;四、驳回原告海南海玖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