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保税区际中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海南天阁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75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继续履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琼民在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7326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