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 本院执行的海南振海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海中法执字第93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继续履行(2012)琼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