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李建军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9-11-20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琼刑终字20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军,男,1964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湖南涟源人,博士研究生,海南省人民医院原放射科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省,捕前住海口市龙华区金海路6号海南移动公司宿舍16D房。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2月28日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健骁、杜莉雅,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琼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其担任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06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110〇蛟〇的事实
2011年12月,杨某挂靠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1台西门子牌核磁共振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合同金额2697万元。为了感谢李建军在该采购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同时与李建军搞好关系,杨某分6次在李建军的办公室共送给李建军110万元,李建军悉数收受。
二、收受陈某90万元的事实
2015年7月,海南宜舒康商贸有限公司承揽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3台岛津牌数字X线机(又称DR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金额967万元。为了感谢李建军在该采购项目上提供的帮助,海南宜舒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分2次在李建军的办公室共送给李建军90万元,李建军悉数收受。
三、收受刘某66万元的事实
2017年9月,刘某挂靠的海南康睿德贸易有限公司承揽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2台岛津牌数字X线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金额678.48万元。为了感谢李建军在该采购项目上提供的帮助,刘某分2次在李建军家楼下共送给李建军66万元,李建军悉数收受。
四、收受蒋某20万元的事实
2015年7月,蒋某挂靠的广州津润咏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1台西门子牌数字X线机设备采购项目,设备金额359.2万元。为了感谢李建军在该采购项目上提供的帮助,蒋某在李建军的楼下送给李建军20万元,李建军悉数收受。
五、收受盛某10万元的事实
2017年9月,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揽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1台飞利浦牌64排CT机和1台飞利浦牌1.5T核磁共振机设备采购项目,设备金额分别为1496万元、1648万元。为了感谢李建军在该采购项目上提供的帮助,该公司海南区域销售经理盛某在李建军家中送给李建军10万元,李建军悉数收受。
六、收受易某5万元的事实
2017年10月,江西新干县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数字X线机数字化升级项目,项目金额为64.92万元。为了感谢李建军在该项目上提供的帮助,该公司原业务经理易某在李建军家楼下送给李建军5万元,李建军悉数收受。
七、收受张某5万元的事实
海南佳宏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系经营医疗耗材的经营商,为了与李建军搞好关系以便将来有机会承揽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的项目,2018年10月张某在李建军的办公室送给李建军5万元,李建军悉数收受。
另查明,2019年5月7日,李建军家属吴文代其退回赃款306万元。同年8月22日,李建军家属吴文代其预缴罚金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指定管辖函及立案决定书、管辖通知书、批准留置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逮捕证、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解除扣押物品清单、李建军家属退缴赃款的扣押通知书及清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海南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聘用合同书》《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医院机构编制的通知》《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聘任科主任的通知》《海南省人民医院岗位职责制度与应急工作预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等材料、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部分委员名单》的通知、《海南省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李建军收受杨某贿赂的相关书证、李建军收受陈某贿赂的相关书证、李建军收受刘某贿赂的相关书证、李建军收受蒋某贿赂的相关书证、李建军收受盛某贿赂的相关书证、李建军收受易某贿赂的相关书证、李建军收受张某贿赂的相关书证、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科合同明细汇总、海南省医学会关于2011年以来召开放射学专〇滴〇员会学术会议的情况说明及收入支出的说明、证人杨某、陈某、周某、刘某、蒋某、盛某、易某、张某、赵某、符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建军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建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李建军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人民币306万元,并在审理过程中预缴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李建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建议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建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6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预缴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军不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有自首、主动全部退赃、预缴50万元罚金等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身患肺癌,对海南省医疗事业有突出贡献,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一审判决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建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建军受贿3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刑罚,鉴于其有自首、全部退赃、预缴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原判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建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斯霞
审 判 员   黄位国
审 判 员   王晓祯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邹俊杰
书 记 员   林晓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返回顶部